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全系统的检查考核工作;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本企业系统的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Р第十四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委机关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Р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每年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Р核评分标准, 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得分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评定相应的档次。委机关党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年度检查考核,并作出相应评定。Р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定、“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以及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Р第十七条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四年表彰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Р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每年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用统一制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表》,将检查考核结果反馈被检单位,同时向省出资企业和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及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反馈被检单位情况。对检查考核不合格单位发出《党风廉政情况告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上报。Р Р第四章责任追究Р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