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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期失修,明知有故障,带病运行,又不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Р第二十九条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含主要)责任者、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含主要)责任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生生产、火灾、爆炸、设备、人身伤害轻微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生生产、火灾、爆炸、设备、人身伤害一般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生产、火灾、爆炸、设备、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公司将按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Р第三十条凡发生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无论损失多少,均按辞退处理,承担全部事故费用。Р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的事故,虽然经济损失不大,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要加重处罚。Р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状况作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业绩的主要评价依据具有否决权。Р第三十三条发生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一般安全事故及负次要责任的重大事故要对本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罚。Р第三十四条发生了负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及负次要责任的特大事故,要给予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同时还要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第三十五条发生了负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公司相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触犯刑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Р第三十六条各类事故用款,由事故单位向公司借支,事故结案和保险公司赔偿后,按规定程序在公司报销。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Р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经营综合部。Р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作废,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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