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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租房管理规定(新)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司财务部存档(行政人事部留复印件一份),房主执一份。(3)房主姓名必须与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一致。 5、租金支付及费用报销: (1)、经办人向公司申请租房借款。由销售部总监签字、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后付款,由经办人代表公司向房主支付。(2)、公司只承担办事处房子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和暖气费,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公司不承担房屋押金) 。房租及水电、物业、暖气费用在付款后两周内由借款人持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冲帐手续。(3)、办事处应在房屋租赁后一周内安装固定电话,以方便办公。 6、因重新租房而引起原地址变更的,负责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7、办事处租房租金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房屋租赁开支,租金支付过程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 省区经理对房租的使用安全负责。 8、经办人必须按公司核定的标准租赁相匹配的房屋,该项纳入督察部核查的范围之内。任何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虚报租金,从中获利,一经查处,按所获非法收入 3—5倍罚款,并予以开除。 9、各省区经理对各辖区内的租房情况全面负责并承担责任。三、办事处住宿规定: 1 、所有人员需爱护办事处的公共财物,退房时如有物品损坏而发生赔偿的情况由省区经理承担全部责任。 2、除了被褥等床上用品之外,公司不主动承担办事处的其他固定资产费用。 3、办事处禁止存放个人贵重物品和大量财物。四、办事处因租房产生费用的处理: 1、办事处因租房而产生的水电气及物管费用按公司规定报销。 2、办事处大件办公、生活用品的购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办事处事先书面向公司提出购买申请; (2)凭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到财务部借款; (3)办事处自主购买; (4)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及领导签字同意的申请按要求粘贴后找相关领导签审后报销; (5)经办人填制《办事处固定资产统计表》交存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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