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四十六条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第四十七条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四十八条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第四十九条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第五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二)责任认定;(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第七章涉外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但调解时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第五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来华人员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的,可按规定阻止其离境。第五十三条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第八章简易程序第五十四条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五条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第五十七条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