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影响八、事故处理结果 1、确认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九、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10 《辐射事故管理规定》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编制《辐射事故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 1、2003 年6月28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第四章中明确了核技术利用中辐射事故的预防、处理和报告等管理要求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和管理中的原则分工。 2、2003 年12月8 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又发出《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 号) ,明确了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管理的职能。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卫生部门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1989 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44号令,下称《条例》)。《条例》第四章对辐射事故的管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处理,还应当赔偿受害者的各种经济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把“放射性物质”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并在第二章中对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也提出了要求。根据上述各部门对辐射事故管理的职能分工,以及目前我国辐射事故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对辐射事故管理的经验,编制了《辐射事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编制必要性首先,放射源管理的部门职能有较大变化,事故管理体制和管理的办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