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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党委审查同意,再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这种任命同样的危害是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人大任命法官缺乏前置考核程序,任命流于形式,削弱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我认为严格规范法官任命程序就应该提高法官的任命机构。如果随便哪个地方机构均可以任命法官,那么法官就无崇高地位之说,也无司法权威之说,法官更与其他职业无异。具体做法是由全国各级法官选任委员会对通过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助理法官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助理法官的专业理论修养、人品、职业能力等,然后提名或选举机构推荐法官候选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始终领导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法官选任委员会推荐的法官候选人必须要经过同级党委审查,通过者方可经过法定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这里我的设想是省级以下地方法官任命权统一收归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地级市、州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本市、州及下辖县、区法官的提名推荐工作,然后经过省级党委部门审查,最终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法官。我认为这样做的最大优势是提高了法官这一职业的权威性,有效遏制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Р(三)建立、健全法官任前培训制度。Р我国《法官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培训,可见立法机构已经意识到法官任前培训及法官继续教育对于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质量进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官培训制度,加强对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法官晋级前培训至关重要。本人对此有一些不成熟建议。Р1. 建立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制度。Р在我国实践中,通常是大学毕业生直接被法院录取,干上最多3年的书记员或是法官助理,就可以晋升为法官了。众所周知,即便是检察官、助理法官在两三年时间内也恐怕难以形成法官独特审判案件的个性,因此对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必须。对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以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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