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并重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1 审判规则的科学化Р 审判规则的科学化是就审判程序的技术性而言的。审判的过程要求冲突事实得以真实回复,具体的法律得以正确适用,以形成正确的结果。仅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也应当符合其客观的规律,体现程序主体性原则,即在审判程序中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保证程序的主体性地们。Р 2 诉讼权利的平等性Р 在当前这个文明进步的社会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已成为衡量审判程序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其基本涵义即在于冲突参与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同时也受到无差别,无岐视的平等对待。Р 3 裁判者的中立性与独立性Р 裁判者的中立性是指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始终处于独立各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以不偏不倚的立场,态度进行裁判,不含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因素的干扰,刚正不阿地做出仅针对案件事实而不针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裁判者的独立性是指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只对法律自身负责,其判案的唯一领导就是法律。任何轻微的影响都有可能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失去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与法院内部行政领导的干预是保证法官独立的关键所在。Р 4 裁判结果的公开性Р 裁判结果的公开性包括了两层含义:裁判过程的公开性和裁判结果建立于公开的审判过程及诉讼过程所认定的事实之上。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即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贪污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审判是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这一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