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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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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的投资,加上该股东以其他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向该保险企业的投资,若超过该保险公司总股份的10%时,应该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Р我国保险企业的股权结构在2003年之前的两种类型:Р一是完全垄断型股权结构。即国有独资保险企业的股权结构;Р二是垄断竞争型股权结构。大多数股份制保险公司都属于这种类型,即由若干个占股份总额10%以下或者略大于10%的大股东和一些更小的股东构成一个多元股权结构。Р(二)我国保险企业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Р保险企业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实施法人治理过程中治理规则不健全,加之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使得我国保险企业治理结构中广泛存在“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Р公司治理最常见的三大问题: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监事会职能缺位。Р内部人控制与所有者缺位Р内部人控制: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针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提出,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Р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Р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尹伯成教授认为,“内部人控制”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当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经营者)的个人行为进行最终控制时,经营者就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侵犯、损害委托人(股东)的利益。Р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成因与西方国家不同,在西方,股权集中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在我国股权集中反而强化了内部人控制。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股权集中反倒成为内部人控制滋生和泛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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