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以及教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有效的防护网,限制、抵消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减少和消除再次犯罪现象,预防犯罪。Р (三)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Р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6]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犯罪记录的影响更加深远。许多未成年人出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或被他人引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经过良好的矫正教育,往往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并及时纠正行为上的偏差。而犯罪记录往往给这些未成年人贴上Р“罪犯”的标签并随其档案成为其终生的负累,使其在求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挤,这都使得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因难以有效地融入社会,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甚至基于对社会的仇恨而再次犯罪,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难上加难。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讲,要想预防犯罪,使未成年犯真正重返社会,司法机关应当要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给予未成年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降低或者消除未成年犯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使其尽快地重新融入社会。Р 注释: Р [1]本数据根据高安市检察院2011年至2013年6月受理案件情况统计。Р [2]杨宗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分析》,兰州大学学报,2010年。Р [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Р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Р [5]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Р [6]赵秉志:《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Р (作者通讯地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高安 3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