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对道路养护单位施工完成情况进行确认。Р10.3 道路养护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一式3份,见附件四),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参照2001年市政预算定额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经监理单位审核后连同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报到中心养护管理部门。Р10.4 中心养护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Р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中修项目质量检验标准Р11.1 城市道路中修项目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均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Р11.2 道路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市有关规范、规定对城市道路中修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及合同文件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Р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中修项目施工的相关技术规范Р12.1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Р12.2 《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5-2000;Р12.3 《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Р12.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J01-11-2004;Р12.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Р12.6 有关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Р第十三条附件Р13.1 附表1~8Р13.2 附件一实施计划格式Р13.3 附件二监理周报格式Р13.4 附件三竣工资料格式Р13.5 附件四结算资料格式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市道路养护其他专项工程参照执行。Р附表1~8Р附表1Р中修项目调查表Р核查单位: 养护单位: 记录: 时间:Р道路名称Р(务必与2004年度台账一致)Р道路长度Р道路起止点Р旧路结构Р病害种类Р病害面积Р(处/平方米)Р修缮意见Р签字Р平面示意图Р(写明具体位置)Р核查单Р位意见Р修缮部位Р修缮意见Р签字(盖章)Р路面Р步道Р检查井及病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