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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面浇注等作业。Р(四)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Р(五)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Р(六) 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Р市级监管单位、区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Р(七)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Р五、监督管理Р(一)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Р(二)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Р1、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Р2、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Р3、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Р(三)挖掘工程完工后,监管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监管记录及照片,形成监管报告并归档。Р(四)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级监管单位和街道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管理内容。Р(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首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Р六、附则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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