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服务量的调整及结算方式如因采购人实际需求,服务量发生变化,成交人须无条件满足采购人需求,确保服务质量并及时提供服务;结算时按实际服务量进行结算,综合单价不变。若成交总价与项目首次磋商响应报价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不符,则按比例拆分到综合单价。十七、付款方式.以季度(个月)为单位计算支付;.合同签订生效,成交人开始服务之日起计至个月后,付本项目合同年度价的;计至个月后,付至本项目合同年度价的;计至个月后,付至本项目合同年度价的;计至个月后,通过年度考核,付至本项目合同年度价的;.奖惩考核:季度、年度考核未通过或评审不合格,奖惩部分会在当季度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最终的结算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十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年度合同总价款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签收后日内,成交人凭成交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已经汇至采购人账上的凭证,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在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履行完成该项目服务期并配合本项目下一年度服务供应商的交接工作且顺利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由于成交人原因,在签订合同后出现不按合同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人亦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人还须为此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作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