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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跆拳道集训队组建及选拔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运动员优先。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年轻运动员;Р4、根据备战工作需要,奥运重点级别可统一选调部分陪练运动员,每个重点级别不超过2名;Р5、对个别有培养潜力的年轻优秀运动员可选调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部分集训经费由输送单位承担。Р(四)国家队将根据训练和比赛安排,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进行评价赛、调赛、选拔赛等比赛,根据比赛成绩及训练状态确定国际比赛参赛运动员,并动态的对部分运动员进行调整。Р第八条国家队队医、科研教练等根据重点级别、重点运动员和国家队训练工作需要,由国家队领队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审核批准。Р第九条国家队全体人员的义务职责Р(一)为国争光,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做贡献;为我国跆拳道水平的迅速提高,争取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而奋斗;Р(二)服从队委会和领队的统一领导,在国家与地方任务有冲突时首先服从国家的需要;Р(三)完成训练任务和成绩指标,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出访任务,认真对待每一堂训练课;Р(四)教练员应有年度、季度、月度及周、课训练计划并按时上报,要做到训练前有计划,训练后有总结,应经常研究训练,做到准备充分、心里有数;Р(五)运动员要严格完成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并做好训练日记;运动员应用心训练,经常与教练员研究讨论训练;Р(六)队医、科研教练要树立全心全意为运动队服务的思想,配合教练组做好各项医务、科研等服务保障工作。Р第十条处罚Р(一)运动员的成绩达到了入选国家集训队的标准,但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的不能入选国家集训队;Р(二)如查出服用违禁药物的取消其国家集训队队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Р(三)竞赛和训练中因严重违反国家队有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取消国家集训队队员资格;Р(四)教练员、医务、科研和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反国家队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免职等相应处罚。Р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Р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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