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指标体系》、班级总结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Р(二)院(系)评审。各院(系)组织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与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参评班级进行资格审查、各项指标的考核。本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以评选指标体系的分数为参考依据,向学生处报送本院(系)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名单。初评结果需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Р(三)学校复审。学生处对候选班级的材料进行复审。Р(四)标兵班现场评选展示。学生处召开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展示会。展示会现场由评审团进行打分,评审团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以及专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教师评分和学生评分分别占展示分数的50%。展示结束后,将结合《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指标体系》的总分和展示分数排序产生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先后名次,评选指标体系总分占30%,现场展示分数占70%。Р(六)结果公示。学生处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Р(七)发文表彰。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一条本细则的学习成绩良好指学分绩点达3.0-3.9,成绩优秀指学分绩点达4.0及以上。成绩若分A、B、C、D四个等级计算,以A为优秀,B为良好。班级学习成绩优秀率=班级成员绩点达4.0及以上课程数的总和/班级成员课程数的总和。学习成绩统计范围为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Р英语四级优秀指分数达550分及以上,六级优秀指分数达520分及以上。Р第十二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指标体系》。Р第十三条参评班级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Р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