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Р第五章董事长产生及任职资格Р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最高决策人、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Р 第三十条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Р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任职资格Р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Р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为贤;Р (三)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关系;Р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Р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Р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Р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Р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Р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Р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Р (四)签署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代表签署该等文件;Р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Р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Р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Р (八)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Р (九)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Р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报告;Р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