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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Р理权的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Р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设立Р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Р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将国有资源有偿使Р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Р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Р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Р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Р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Р照其规定执行; 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Р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Р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Р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坐支收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Р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Р(二)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Р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Р(三)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Р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Р(四)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Р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Р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Р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Р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Р主题词:资源?管理 令Р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Р构。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Р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 7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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