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温州市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讨论稿)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门管理员不能胜任其岗位,即不能明确辨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掌握管理员工作相关的表格与工作流程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员各扣100元。Р第二十八条若发现职能部门漏登其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现一次扣职能科室固定资产专管员和负责人各100元,并及时采取培训、调离等措施。Р第二十九条若因固定资产使用者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部门负责人必须查明原因,上报职能科室,实行“谁损失谁负责”的原则,处职能科室上报处纪委办公室确认赔偿责任人。其中,办公设备、一般设备与原价1万以下的专用设备按照原价的10%直接由处纪委监督执行,其他固定资产由处纪委办公室上报处主任室集体讨论确定赔偿金额。不能落实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确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等情况,由处主任室研究后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Р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原有使用人若调换时需将原有的固定资产带到新的部门须经相应固定资产职能部门同意后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带走,未办理调拨手续擅自带走固定资产者,应由原部门负责人和原固定资产管理员将该固定资产恢复原位并扣原部门负责人和原部门固定资产专管员、原有使用人各100元。Р第三十二条各部门之间不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擅自将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调动,应将该固定资产恢复原位并扣原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原固定资产专管员各100元。Р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拆迁时,处所管的职能部门要将拆迁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完整保管备案。未将书面材料保管好扣职能科室负责人和职能科室固定资产专管员各100元。Р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底,由处计划财务科和处各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处所有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先进工作者予以奖励。Р第三十五条以上处罚一律由处监察室负责督办,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汇总上缴处计划财务科。Р附则Р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处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2013年月日起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