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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料及废弄物未釆取措施防止漏撒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测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泄,任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一•白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白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泄,未将厕所粪便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或未倾倒在指定场所容器内的;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或未及时疏通、清除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三)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五)?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泄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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