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文明城市创建考评工作,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十三条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机关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受到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处罚结果通报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形给予问责。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及功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及其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责任区管理制度,检查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负责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鼓励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提高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是指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