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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253KB

文档介绍
在1000万元及以上。Р(二)整体转让某一独立核算单位或内部核算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的80%以上,且所转让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附带其他资产一同转让的,一并报批。固定资产转让涉及对外捐赠等经济管理事项的,须同时遵守神华国能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Р第十七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神华国能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Р第十八条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按内部管理程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Р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造成资产(设备)毁损的,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状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拆除设备转备品再利用或报废等处置方式,并及时将有关处置结论、对应设备清单等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其中,涉及资产报废的,还应履行相应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设备清单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目录所列单项固定资产(重要组成设备)分别出具,并注明清单所列设备占对应单项固定资产(重要组成设备)实物量比例。Р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作报废处理:Р(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Р(二)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Р(三)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Р(四)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Р(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Р(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Р(七)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Р(八)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Р第二十一条对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原值单价金额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上报神华国能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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