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Р第十二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Р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Р第十四条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与之签定聘任承包合同。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经村委会提出解聘,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Р第十五条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Р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Р第十六条乡镇(街道)、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Р第四章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Р第十七条项目村、经济合作社要自行筹集管护经费,区、镇(街道)财政适当补贴等形式,用于工程维修及管护人员的报酬。Р第五章奖励与惩罚Р第十八条区领导小组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Р第十九条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Р第二十条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东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