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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办法试行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Р第四章法律责任Р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农牧、林业等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Р㈠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耕种、放牧的;Р㈡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堆放砂石、泥土、垃圾的;Р㈢设置妨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Р㈣非法侵占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的;Р㈤恶意损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Р㈥盗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Р㈦因爆破、打井、取土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Р㈧乱砍滥伐农防林的,以及采伐后不及时更新的;Р㈨由于堆放秸秆、放火烧荒等引发火灾造成农防林、井房、用电线路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Р㈩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Р(十一)其它形式的破坏损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Р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嘎查村(分场)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Р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㈠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建设的;Р㈡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资金的;Р㈢不配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落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影响工程建设或造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Р㈣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后果的;Р㈤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Р第二十三条阻挠、妨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员工作,蓄意破坏设施,制造水事纠纷,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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