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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条岗位设置。县政府根据各村人数确定岗位数,其中,1000人以下的村设置公益性岗位3个,1000人一2000人的村设置公益性岗位4个,2000人以上的村设置公益性岗位5个。第四条人员对象。农村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是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条件由各乡镇自行确定。第五条工作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从事农村公路养护、村庄环境卫生、森林看护管护及各乡镇、村确定的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第三章人员聘用与管理第六条人员聘用、签订协议、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等由各乡镇具体实施。第七条各乡镇聘用人员经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审核后,方可签订聘用协议。第四章人员待遇及资金拨付第八条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为每年5000元,以村为单位实行总量包干,各乡镇可根据工作分工予以调整,每个岗位最低不低于4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o第九条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各乡镇根据协议及考核情况,将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二)?财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按时序进度拨付”原则审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三)?年终财政部门与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按标准统一结算,结余资金根据乡镇考核情况,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第五章责任分工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杜绝将农村公益性岗位安排给非贫困户人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套取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林业、交通、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与问责,确保规范操作,有序运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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