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Р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试行)Р 第一条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学科知识类培训应当依照国Р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工商等行政机关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实施。Р 第二条尊重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尊重少年儿童个性发展和成长需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注重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Р 第三条诚信招生,拒绝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Р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Р 第四条依法合理确定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公平,Р公开、公道的收、退费办法,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杜绝跨年度收费和不规范的收、退费行为。Р 第五条努力提供优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科学Р开发课程,编制优秀教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类侵权行为。坚持聘任具有合法合规从业资质的教师。Р 第六条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Р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和威胁,确保为师生提供有身心健康安全保障的场所和环境。主动预防对学生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接触学生。Р 第七条与其他从业者友好合作交流,互相尊重,公平竞争,Р抵制垄断行为,维护和谐有序的行业秩序。杜绝通过“占坑班”等形式,将课外培训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升学挂钩;杜绝以招生等任何方式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经济利益关系。Р 第八条自觉坚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Р抵制“应试”教育,杜绝超越学生所在年级课程提前上新课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积极支持教育改革,注重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能力,促进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坦诚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