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安全检验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严格遵守计量设备(包括设备集成、计算机测控系统等)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到诚信经营,信守合同,不报虚假参数,不搞虚假宣传,不损害消费者利益。Р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主动举报,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Р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Р第十八条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Р第十九条协会将面向社会选聘行风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公约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Р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反映有关单位违犯公约的行为,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Р第二十一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媒体曝光Р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Р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二十个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Р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Р Р《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自律公约》签订书Р我单位已阅读《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自律公约》条款,现签订并承诺在今后工作中认真遵守。Р签约单位: Р签约人: Р注:此签约书一式两份,协会和签约单位各留存一份。Р《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自律公约》签订书Р我单位已阅读《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自律公约》条款,现签订并承诺在今后工作中认真遵守。Р签约单位: Р签约人: Р注:此签约书一式两份,协会和签约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