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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管理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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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Р第三章公约的执行Р第十二条天津市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传递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天津市消防监督机构有关部门反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Р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Р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Р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Р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Р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授予诚信服务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屡教不改的,收回执业证书,并建议取消行政备案。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八条本公约经天津市消防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天津市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由天津市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布。Р第十六条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Р第十七条本公约天津市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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