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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复退订行为的民事责任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仅限于损害赔偿。从回复退订行为对相对人的损害后果来看, 请求侵权责任的承担还是更有利于受害人的, 因为如果是请求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时, 行为人所承担的不过是受害人因前往与之订立合同所支付的车费等实际必要费用或是丧失的交易机会。但是若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则行为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其中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还可以请求行为人与之赔礼道歉, 承担对人格权益损害的责任和精神安抚。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在现行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但因为附随义务毕竟是法律无法做出具体规定的义务, 而只能由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具体确定, 所以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有严格的限定, 它只有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4]回复退订行为既然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理应让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Р回复退订信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不仅违反在社会主义市场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对他人的人格权益也构成侵害, 有时还会存在诈骗, 设圈套让受害人回复, 随之划走与手机号绑定银行卡中的钱, 此种行为涉及刑事犯罪, 在此不再讨论。根据上述内容的讨论, 在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时, 选择让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自身权利的救济。Р参考文献Р[1]王媛.生活安宁权探[DB/OL].http://xnzy./article/detail/2016/02/id/1812808.shtml. Р[2]王晓燕.在具体人格权中应增设生活安宁权[N].法制日报, 2003.11 (6) 3. Р[3]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93. Р[4]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合同法(第四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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