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情况。”?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海洋法 92条)?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Р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混合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时所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Р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Р区别Р公平责任Р无过错责任Р法律依据不同Р《民法通则》第132、133条Р《民法通则》第106、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Р立法宗旨不同Р互济互助、公平合理分担责任Р保护无辜受害者Р适用的对象不同Р双方都无过错Р双方都无过错?一方(致害)有过错Р赔偿的范围不同Р行政部门或审判机关依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Р损多少、赔多少Р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Р《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其中,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