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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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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这足属于罚款数额小于经济损失的例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复杂性,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适应解决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需要。因而,在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有其客观必然性,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一)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在环境污染领域,追究民事责任时,实行无过错原则,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传统侵权行为中,侵害的对象一般为特定的人或物。由于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共有,侵害对象常常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或物。尤其严重的是环境污染不仅可以直接危害当代人,而且还对子孙后代造成危害,所以说,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环境污染侵害的间接性在传统侵权行为中,诸如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一般均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因果关系比较明确;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受害人,因而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3、环境污染侵害的复杂性在传统侵权行为中,致害行为与危害后果及经过均比较明显;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由于排污行为往往与现代化工业紧密相连,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过错的事实极为困难。况且,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由于排污行为往往是经过多种因素长时间的复合积累后,才逐渐表现出其危害性的,从而使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变得非常复杂。4、环境污染侵害主体的多元性在环境污染侵权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并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必须有众多的行为掺合在一起才能最终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即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侵权是由众多的排污行为共同造成的,从而使侵害主体具有多元性。5、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在传统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权就可停止;而环境污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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