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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遭受的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行为而发生的。因而对此损失,应按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加以合理的界定,不可按合同生效后的实际利益加以认定。对于返还财产前,因一方实际占有,使用财产的收益,在返还时应作为损失的一部分适当予以赔偿,剔除使用期间合理的支出;防止合同无效使双方的利益造成失衡。3.折价补偿按法律规定,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当合同无效不宜适用返还原则,出现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应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折合成钱款补偿;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折合成钱款后补偿,不可依双方约定的价格标准折合补偿。结束语综上所述,准确认定无效民事行为,必须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把市场交易规则的《合同法》确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个较为宽容的范畴内。《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正如美国学者福斯特所言:“市场活动只在得到确实保证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作为一个整体,法律秩序对于一个市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法》为市场的运转提供保障、秩序和必要的手段,并且提供整个体制发展的活力……法律并不产生市场,但是法律规定市场存在的基础条件,无论对于伐木业或者是其他营业,《合同法》规定合理的有保障希望的框架,在其中人们可以进行计划和冒险”。我国的新《合同法》对原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进行了统一和完善,吸纳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合理制度,并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同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出发点,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和增强了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使无效民事行为、待定民事行为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分摆在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上,这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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