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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案例引发对追诉时效的思考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处理案件;准受刑说认为, 犯罪人虽没有受刑事追究, 但长时期的逃避与恐惧的痛苦, 与执行刑罚无多大差异, 可认为已经执行刑罚;规范感情缓和说认为, 随时间经过, 社会对犯罪的规范感情得以缓和, 不必要求给予现实的处罚;尊重事实状态说认为, 由于规范感情缓和, 社会秩序恢复, 行为人产生了与一般人相同的社会生活管辖, 对由此而形成的事实状态应当予以尊重等等。本案中, 张某作为一个在逃犯自首, 说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持否定性评价, 逃匿期间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恶习改善。并且自首后未出现逃避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应积极有效的开展侦查工作, 不能因侦查水平而导致长达6年时间均未对其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的结果由犯罪嫌疑人张某买单, 这显然对张某是不公平的。作为一个不算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张某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心里是经历煎熬的, 何况这6年的侦查时间, 张某已经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法律给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也是符合刑事追诉时效的立法本意的。第三, 曲新久教授提出一种观点, 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立案活动开始, 追诉时效暂停, 开始计算诉讼期限, 随着诉讼期限届满, 重启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行为将延长追诉时效期限的重启时间。但是该观点存在致命的弱点, 即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羁押期限而没有规定完整的办案期限。按照这个观点, 该案件一旦立案, 就处于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内, 案件将一直处于办案期限内, 不能重启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这一观点只能是有待于司法改革对刑事办案期限进行规定后才可能适用于计算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而目前实践应当将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计算在内的。并且如何按照这种说法, 法条规定“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 从尊重法律、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 笔者都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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