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工作期间从事B超操作工作,与该门诊部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全部诊疗收入归XX门诊部所有;该门诊部尚未给朱某发工资,无法确定朱某违法所得金额。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予以朱某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Р 4讨论Р 目前,社会上存在许多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本案中的朱某在门诊部是一名护士,在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B超操作。按照国家规定,从事B超操作人员、诊断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超声诊疗专职工作,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操作、诊断技术。而朱某并没有具备从事B超操作的资质,就为患者进行B超操作,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Р 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非医师行医是初次非医师行医,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改正的,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是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朱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没有造成危害,时间短并且还未获取工资,所以给予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Р 少数医疗机构通过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来减少开支,谋取利益,这种非法行为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不单是针对非法行医的个人,对任用非医师从事诊疗相关活动的医疗机构更要给予处罚,因此要对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双管齐下,才能规范医疗市场。净化医疗环境,要软硬兼施,软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1];硬就要重拳出击,首先应切断非法行医的需求市场和生存空间;其次应瓦解非法行医的供方市场;再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以及在具体执法中的可操作性;最后应建立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门的组织机构网络体系和综合打击机制,并落实责任制度。Р Р 参考文献Р 杜庆涛,刘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与对应措施的研究[J] .中国卫生法制,2009,17(3):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