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买家之间流转。由于单据流转到达的时间往往迟于货物到港的时间, 或者货物未到港转卖已经结束, 导致燃料油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通过银行提交正本提单等商业单据。为了解决正本提单等商业单据的流转错位问题, 大宗燃料油信用证下, 允许提交保证书替代提单等商业单据已成行业操作习惯。Р目前, 一般都会在信用证中显示LOI的出具格式, 绝大多数是受益人出具给申请人, 用以替代正本提单等商业单据, 并承诺如果不能及时提交正本提单等商业单据给申请人, 将赔偿申请人的一切损失。此外, 对LOI效力的终止时间, 也直接规定在申请人收到提交的正本提单等商业单据之时。Р按照这一安排, 开证行不但被排除在LOI“受益人”之外, 而且也无对LOI效力终止的控制权。对此, 如果开证行提供了授信支持, 应该要求受益人的LOI出具给开证行, 且须规定, LOI的效力终止以开证行收到正本提单等商业单据之时为准。如此限制有利于开证行控制风险:一是能把控贸易的真实性, 二是对提单有了一定的控制力, 三是拥有了LOI效力终止的控制权。 OPINION R330中, ICC也提出“在信用证和/或LOI中, 要清楚规定LOI效力终止的基础, 是直接替换就终止, 还是需要满足具体条件才终止”。可见, 提供授信的开证行, 在无法改变贸易惯常做法的情况下, 必须要高度关注LOI内容和终止条件的设定。Р大宗商品信用证因其特殊定价机制和供求关系, 与普通信用证相比, 具有开证金额巨大、授信依赖性高、条款个性化强、合同化条款多等突出特点, 因而与信用证作为一项独立承诺, 独立于合同、独立于贸易, 凭单付款的基本操作原则形成矛盾。这导致大宗商品信用证的操作难度较大, 面临的风险也更多, 一旦市场出现不利情形或贸易纠纷, 大宗商品进口企业和开证行均会面临较大的风险隐患。对此, 相关企业与银行应高度关注大宗商品信用证的风险, 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