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对故意逃匿或者故意躲避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5.7.4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行政副职),因未履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行政正职)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公司决策机构或者第一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参照本程序第5.7.1 和5.7.2 条款,给予撤消职务或者调离本岗的处分。Р各职能部室、二级公司、模拟公司、班组等相关负责人因上述不作为或因麻痹大意、疏于防范、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等违规行为,应当参照本款规定之原则或本单位相关规定,依法、依章给予责任追究。Р5.7.5 各级、各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程序、本公司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督查,致使安全生产秩序混乱,违规违纪行为频发,第一责任人或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明显成效的,应当及时撤换其工作岗位;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参照本程序的处理原则或者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5.7.6 公司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本规定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辞退或者开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5.7.7 此办法未完全涵盖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事项,公司应遵从国家和我市颁布的消防法、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指令。Р5.7.8 此办法如与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Р6 相关记录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Р《天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