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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九条大队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从局安措费中提取一部分; 2.安全方面的扣、罚款。大队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二)大队对各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对经济实体和员工的安全奖励,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处罚第一○○条因公死亡一人,罚用人单位 10000 元,死亡多人累计处罚。因公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接受行政处分。第一○一条因公重伤一人,罚单位 5000 元,重伤多人累计处罚。第一○二条发生生产性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和其他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10~20% 处罚事故单位。第一○三条受到大队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专兼安全员各罚款 400 ~800 元; 第一○四条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个人,罚款 200 ~400 元: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并作伪证者; 2.一年内 3次及以上违章者; 3.擅自甩掉或不按规定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4.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5.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6、醉酒驾驶公车者;(未造成事故) 7.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或动火者; 8.无证上岗者; 第一○五条因喝酒驾驶公有车辆发生事故要加重加倍处罚; 第一○六条指派无上岗操作证的驾驶员驾驶公车的,罚指派人 100 0 元,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指派人员负责; 第八章附则第一○七条本办法适应****** 所属各单位(含改制企业)。第一○八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 。第一○九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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