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Р第三十条发生III级并有可能引发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事发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首次会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Р第三十二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第三十三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Р五、建立地方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的指挥权移交制度第34条Р六、规定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其他企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义务第35条Р七、规定了应急救援结束后的终止程序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36条Р2017/12/29Р10Р第三十四条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Р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为其他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应急救援的义务。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请求后,应当及时响应参加事故救援,并按照业务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Р第三十六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企业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