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前未按规定签定《木材生产承包合同》或《木材运输合同》(包括安全生产协议书)的。2.在生产作业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落实的;5.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林场每年对职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xxx林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1.在生产作业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应保未保人数,对场长、副场长各罚50元(如果领导未安排),罚安全员20元。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按应设未设处数,对场长、主管副场长各罚50元(如果领导未安排),罚安全员20元。3.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适当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罚款作为专款,由场财务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安全生产奖励。第三十六条凡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轻伤事故或轻伤事故超控制指标的,不能评为先进。第三十七条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及伪造事故现场的,根据情节从重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xxx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生产稳定顺利进行,保护职工及外委用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对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建立起统一指挥系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特成立此委员会。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