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Р(十五)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Р(十六)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的;Р(十七)现场生产机械设施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例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的;Р(二十)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记录,专项施工方案抄袭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施工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情况的;Р(二十一)发现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Р第十条生产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处罚。Р(一)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Р(二)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和损坏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的;Р(三)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Р(四)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Р(五)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酒后作业的;Р(六)车间现场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拆动的;Р(七)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宿舍内电线私搭乱接的;Р(九)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吸烟、明火作业的;Р(十)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Р第四章 奖罚程序Р第十一条奖励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公司生产部门或管理部门建议,经行政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行政部进行通报奖励;处罚由生产部门监督员或管理部门提出,经行政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奖罚金额直接从当事人薪资中体现(或以现金的形式);综合检查中对下发的不符合规范、标准整改通知书及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甚至屡教不改的,由行政部提出处罚,主管领导审核后,由行政部进行通报处罚。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环境安全监督处解释。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