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四)劳务分包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劳务作业且无不良行为的,劳务结算产值每10万元加0.1分。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第十六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作为政府扶持发展企业,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向全市建筑施工通报表彰。第十八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暂时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半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入青企业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第二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劳务分包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二十一条违规扣分与对劳务分包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原青建管建字〔2009〕1号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