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Р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Р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Р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Р第十条在经营服务中,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文明和善的服务态度赢得服务对象的信赖,不得强迫、诱使服务对象接受其服务。Р 第十一条中心审批窗口不得凭借职权为服务对象指定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Р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并按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列入日常考核。Р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进驻中心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罚:Р(一)虚构事实,仿造资质证明等文件骗取进驻资格的;Р(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服务文件的;Р(三)串通审批窗口垄断经营或相互拆台无序竞争的;Р(四)超越市审管办确定的服务范围的;Р(五)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Р(六)中介服务诚信评估未能保持行业前列,中心考核评估不及格的;Р(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Р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退回原单位的处分;经中心考核连续两次列同类考核末位的退回原单位。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