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条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家政服务员到家政服务组织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员,应提前7天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并办理续签手续。   Р    第五章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 Р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的组织。   Р    第四十三条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Р1. 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Р2. 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培训教师应有家政学或相关专业的认可资格。  Р3. 要有符合办学规模的校舍。  Р4. 要有与培训内容想匹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实习场所、设施和设备。  Р    第四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积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家政服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组织、协调、指导大型家政服务行业的企业举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Р    第六章法律责任 Р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家政服务组织及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出现矛盾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Р    (一)协商和解;    Р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调解;    Р    (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Р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四十六条因家政服务组织、家政员、消费者的欺诈等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Р    第七章附则 Р    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Р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Р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