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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明并记录在案。Р 第三十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Р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Р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Р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Р 第三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Р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就招标项目的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背离标书中的内容。Р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交以下材料:Р (一)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Р (二)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Р (三)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本;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Р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至时间前放弃投标,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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