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Р3、工程预算已编制;Р4、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Р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时,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Р第七条投资总额在20万元及其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方式评标、定标:Р㈠评标:招标人可以在标底价的基础上确定让利系数,可以从以下方法中选择具体评标标准:Р1、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不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其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依照此方法评标时,评委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Р2、区间抽签法。根据确定的工程预算,由招标人明确投标人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在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基础上从有效报价中抽签确定中标人。Р㈡定标: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名的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名放弃的,排名第三名的为中标候选人。上述所有接替的中标候选人,其最终中标价为前三名的最低报价。Р第八条 投资总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具体程序由市招标办会同市交通、水务、农林、农开等部门分别制定。Р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优惠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并为有关单位进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规范的交易环境。Р第十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时,实施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抄送市监察局。使用财政资金超出规定数额的,由财政部门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从单位年度应拨财政经费中扣除;使用自筹公有资金的,由审计部门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没收上缴市财政。Р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