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贿赂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扰乱评标秩序不予改正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十九条招标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按照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申办或报资质管理部门取消其资质,在赔偿引起的经济损失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五十三条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