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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 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司法所应当及时做好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统计上报工作。社区服刑人员转入或转出人数应以收到回复为准。对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司法所也应回函说明情况。Р 第十六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所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Р第八章就业、社会保障Р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自食其力。Р 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状况及时向镇司法所汇报。Р 第十八条对服刑前有工作单位,现又愿意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帮助其在原单位工作。Р 对有能力自谋职业的社区服刑人员,经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Р 对有就业需求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Р 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批准。Р 第十九条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司法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Р 社区矫正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Р第九章社区矫正的终止和解除Р 第二十条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Р (一)被依法收监执行的;Р (二)因重新违法犯罪被羁押的;Р (三)死亡的。Р 第二十一条终止社区矫正,司法所将终止矫正的情况记录到本人档案,并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第二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30日,司法所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总结,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Р第二十三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解除矫正的,司法所在矫正期满之日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对其解除矫正,同时书面通知派出所备案。Р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应将解除矫正的人员转入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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