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Р3、社区矫正人员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公安派出所。如原属于假释或监外执行的,应在其死亡3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还应当按公安派出所的要求移交相关材料复印件。Р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在期满后3日内,持《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到县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报到,由县司法局安帮办接茬进行安置帮教工作。Р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Р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2、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Р3、制订《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要求,严格执行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制度Р1、凡具有沅陵县正式户口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并已完成交接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均纳入矫正范围,必须建立档案。Р 2、社区矫正人员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一人一档。档案管理实行正、副档两级管理模式,正档由县司法局保存,副档由司法所保存。Р3、司法所要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柜。Р4、查阅档案必须凭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司法局批准,查阅时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Р5、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有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