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协助安排。Р二、院系层面的外事接待:Р(一)“院系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仅涉及到单个院系或机构的外事接待活动;Р(二)由国外、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各单位联系的院系层面的外事来访,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协助;由国外、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的院系层面的外事来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征求校内相关单位意见,如相关单位同意接待,则由该单位负责安排接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协助;Р(三)院系层面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须提前一周提交接待计划(包括来访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邀请校领导出席。Р如需校领导致词,院系负责准备致词初稿;Р(四)如涉及签订合作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如属院系层面的合作协议,经学校领导授权,由院系负责人签署;Р(五)外事接待中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落实;Р(六)接待完毕后,接待单位负责登记情况,每学期末统一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Р第四条接待费用:Р(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Р(二)院系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由各接待单位负担。Р第五条注意事项Р(一)来访人员在当地申请签证时如需《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官方邀请函),校内邀请单位须在来访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短期专家临时来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报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Р(二)外国政要、外国使(领)馆官员以及国外传媒人员来访,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前上报大连市外事办公室;Р(三)校内各单位邀请台湾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来访人员资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大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批准后才能邀请其来访;Р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