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Р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Р3. 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担保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Р4. 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方案;Р5. 贷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Р6. 借款人受灾或事故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Р7. 其他证明材料。Р(四)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Р1. 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Р2. 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Р3. 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Р4. 有担保人但已死亡的,出具1、2项规定的材料;Р5. 其他证明材料。Р第二十四条贷款损失或贷款呆账核销的认定和审批权限。Р贷款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市州行社对辖内县(市)行社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向省联社报备,省联社对不良贷款异动情况进行事前登记备案。Р第二十五条贷款损失核销程序。Р贷款损失的核销按“申报→审核→审批→报备→核销”程序进行操作。具体按照置换、核销不良贷款有关规定办理。Р第二十六条行社要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核销贷款损失或贷款呆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核销中弄虚作假的,从严追究。Р第八章不良贷款的考核与奖惩Р第二十七条行社要根据不良贷款的不同类型分类考核。清收盘活任务要纳入全年业务经营考核体系,与工资奖金挂钩考核。Р第二十八条对行社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Р(一)行社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包括数量和质量两部分,特别注重真实性。Р1. 对超额完成任务或清收单户大额不良贷款的,给予适当奖励;Р2. 对完不成清收盘活年度任务的行社理(董)事长、分管领导、基层行社负责人通报批评。对清收盘活任务完成未过半的行社理(董)事长、分管领导、基层行社负责人诫免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