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Р(第季度)Р№:××消检字2012-0001Р设施名称Р建筑消防设施Р应用场所Р委托单位Р检测类别Р委托检测Р×××(维保机构名称)Р天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监制Р注意事项Р1、检测报告无“检测业务专用章”无效。Р2、委托检测只对当时消防设施状态负责。Р3、复制检测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业务专用章”无效。Р4、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Р5、检测报告涂改无效。Р6、检测报告或复制检测报告未加盖骑缝章无效。Р7、对检测结论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Р地址: 电话(含区号):022-Р邮编: 传真(含区号):022-Р注意事项Р1、检测报告无“检测业务专用章”无效。Р2、委托检测只对当时消防设施状态负责。Р3、复制检测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业务专用章”无效。Р4、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Р5、检测报告涂改无效。Р6、检测报告或复制检测报告未加盖骑缝章无效。Р7、对检测结论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Р地址: 电话(含区号):022-Р邮编: 传真(含区号):022-Р×××(检测机构名称)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Р编号:××消检字2012-0001 共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