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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一)诫勉谈话,书面检查;Р(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Р(三)通报批评;Р(四)低聘;Р(五)待聘;Р(六)调离工作岗位;Р(七)责令辞职;Р(八)解聘;Р(九)辞退。Р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并列追究。同时,还可以根据过错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扣发绩效工资的经济惩罚。Р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所述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低聘、待聘;情节严重的,可分别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Р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八、九条所述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按照相关的职责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Р第十一条对同一行为符合两项以上责任追究的,按照从高原则予以追究。Р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Р(一)主动赔礼道歉,取得患者或家属谅解;Р(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Р(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Р(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Р第十三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Р(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为过错责任追究的;Р(二)职工群众反映较大的;Р(三)个人或科室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的;Р(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Р(五)不执行上级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Р第十四条责任认定,要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人及所在科室意见,调查结束,调查人应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院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最后决定。Р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辩。Р第十六条本院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借用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Р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 Р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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